日前,自然資源部批準《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準》(DZ/T 0400-2022),自2022年11月1日起實施。這是首部規定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的技術標準,適用于礦產資源勘查工作部署、勘查成果評價、礦山建設設計與生產、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礦業權管理和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根據《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GB 50215-2015)《煤炭工業礦區總體規劃規范》(GB50465-2008)有關要求,煤的資源儲量規模由133號文規定的礦區原煤大型≥5億噸、中型2~5億噸、小型<2億噸,調整為大型≥25億噸、中型5~25億噸、小型<5億噸;井田原煤大型≥1億噸、中型0.5~1億噸、小型<0.5億噸,調整為大型≥2億噸、中型0.5~2億噸、小型<0.5億噸。水泥用灰巖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準由133號文規定的中型1500~8000萬噸、小型<1500萬噸,提高到:中型3000~8000萬噸、小型<3000萬噸。水泥用大理巖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準由133號文規定的大型≥2000萬噸、中型200~2000萬噸、小型<200萬噸,提高到:大型≥5000萬噸、中型1000~5000萬噸、小型<1000萬噸。地下水的資源儲量規模由133號文規定的大型≥10萬立方米/日、中型1~10萬立方米/日、小型<1萬立方米/日,提高到:大型≥15萬立方米/日、中型5~15萬立方米/日、小型<5萬立方米/日。包括:石榴子石、白堊、含鉀巖石、化肥用砂巖、脈石英(玻璃用脈石英、冶金用脈石英)、粉石英(玻璃用粉石英和、建筑用粉石英)、玻璃用大理巖。調整了5個礦種的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準的統計對象及計量單位。包括:硅灰石、長石、鑄型用砂巖、水泥配料用頁巖、浮石。包括:石煤、油砂、紅柱石、矽線石、透輝石、透閃石、云母(碎云母)、霞石正長巖、石榴子石、泥巖(磚瓦用泥巖)、筑用石料(石灰巖、白云巖、花崗巖、凝灰巖、石英砂巖、片麻巖;玄武巖、大理巖、石英巖、安山巖、輝綠巖、閃長巖、橄欖巖、輝長巖、輝石巖、角閃巖、板巖、頁巖、卵石)、飾面石材(大理巖、花崗巖、輝長巖、輝綠巖、玄武巖、角閃巖、閃長巖、正長巖、輝石巖、安山巖、蛇紋巖、凝灰巖、石灰巖、石英砂巖、板巖)。石油礦產資源儲量規模依據原油技術可采儲量劃分,確定石油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依據的單元為油田(藏)。天然氣、頁巖氣礦產資源儲量規模依據技術可采儲量劃分,確定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依據的單元為氣田(藏)。煤層氣礦產資源儲量規模依據地質儲量劃分,確定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依據的單元為氣田(藏)。固體礦產依據推斷資源量、控制資源量和探明資源量的總量劃分,通常以礦床(煤為煤田、礦區、井田)作為劃分單元,礦區、礦業權范圍的資源儲量規模劃分等可參照執行。地下水、礦泉水依據可開采量總量劃分,劃分單元為水源地。地熱依據地熱流體可開采熱能大小劃分,劃分單元為地熱田。本標準的發布實施,對指導礦產地質勘查、把握合理勘查程度、礦井建設設計、礦產開發利用,加強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關于印發《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0〕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廳(局)、資源(儲)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六條第六款規定,我部組織制定了《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準》,現予印發執行。
國土資源部
2000年4月24日
礦區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準

說明:
1.確定礦產資源儲量規模依據的單元:
(1)石油:油田;
天然氣、二氧化碳氣:氣田;
(2)地熱:地熱田;
(3)固體礦產(煤除外):礦床;
(4)地下水、礦泉水:水源地。
2.確定礦產資源儲量規模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1)石油、天然氣、二氧化碳氣:地質儲量;
(2)地熱:電(熱)能;
(3)固體礦產:基礎儲量+資源量(僅限331、332、333),相當于《固體礦產地質勘探規范總則》(GB13908—92)中的A+B+C+D+E級(表內)儲量;
(4)地下水、礦泉水:允許開采量。
3.存在共生礦產的礦區,礦產資源儲量規模以礦產資源儲量規模最大的礦種確定。
4.中型及小型規模不含其上限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