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前條文 | 修正后條文 | |||
第一章總則 | 第一章總則 | |||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 |||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 |||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堅持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經營必須同時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 |||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 |||
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規劃,及時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問題,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集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任務較重的,應當明確承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合理配備人員。 居民委員會、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 |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 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加強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確定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研判,全面排查和有效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統籌協調、推動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居民委員會、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 | |||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相關領導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相關領導責任。 |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相關領導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相關領導責任。 | |||
第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安全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應急救援體系建設、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隱患治理等。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 第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安全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應急救援體系建設、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隱患治理等。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 |||
第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 第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 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民航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部門 間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 | |||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學校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劃, 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知識和技能。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職業教育和就業技能培訓內容,提高培訓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輿論監督,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 |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學校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劃, 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知識和技能。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職業教育和就業技能培訓內容,提高培訓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輿論監督,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 | |||
第十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參與生產安全 事故調查處理,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督促糾正違法行為、整改事故隱患,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作出有關安 全生產的決定,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 第十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參與生產安全 事故調查處理,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督促糾正違法行為、整改事故隱患,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作出有關安 全生產的決定,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 |||
增加一條 | 第十一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參與安全生產標準的制定,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業務培訓和技術咨詢等服務,推廣應用安全生產 的先進技術。 | |||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 安全生產保障 |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 安全生產保障 | |||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并實施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考核與獎懲制度; (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制度; (三)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管理制度; (四)崗位標準化管理制度; (五)安全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驗收、報廢等制度; (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與安全設施、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制度; (七)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辨識、監控、管理制度; (九)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以及 報告制度; (十)安全風險警示和預防應急公告制度; (十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制度; (十二)相關方以及外用工管理制度; (十三)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保障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并實施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安全生產制度: (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考核與獎懲制度; (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制度; (三)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 (五)安全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驗收、報廢等制度; (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與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制度; (七)危險物品管理、危險作業管理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辯識、評估監控等管理制度; (九)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安全風險警示以及重大安全風險 報告制度; (十)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以及報告制度; (十一)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十二)應急救援、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十三)對承包、承租、受托管單位等相關方以及外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十五)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小型、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可以制定綜合性的安全生產制度。 從事危險作業或者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單位除制定第一款規定的制度外,還應當制定 專項管理制度。 | |||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應當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 (二)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或者生產定員組織生產; (三)違反操作規程、生產工藝、技術標準、專項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規定組織作業; (四)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應當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 (二)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或者生產定員組織生產; (三)違反操作規程、生產工藝、技術標準、專項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規定組織作業; (四)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 |||
第十三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己瞬?/span>得收費。 | 第十四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己?/span>不得收費。 | |||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新招錄、離崗六個月以上復崗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定期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新招錄的、換崗的、離崗六個月以上復崗的或者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設施、新材料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 |||
第十五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配備一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 | 第十六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五十人的,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 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
增加一條 | 第十七條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一)從業人員不足三百人的,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按照不少于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備相應專業類別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七人以下的,至少配備一名。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 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 |||
增加一條 | 第十八條 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有權對本單位負責人下達的影響安全生產、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決定提出異議,對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權直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鼓勵、支持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生產經營規 模、安全風險等情況,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 | |||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 |||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安全設施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安全設施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 |||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以及周邊防護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 對容易引發事故、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工作場所及其設施、設備應當劃分危險等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并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以及周邊防護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 對容易引發事故、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工作場所及其設施、設備應當劃分危險等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并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 |||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班組建設,建立并實施班組長隨班工作、班組和崗位人員交接班、班前會提示講解、班后會評點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班組建設,建立并實施班組長隨班工作、班組和崗位人員交接班、班前會提示講解、班后會評點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 |||
增加一條 | 第二十三條 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并落實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 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并妥善處置事故隱患;發現事故險情或者發生事故時,及時組織現場人員撤離,并進行妥善處置。 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生產經營規 |